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2022-05-03 846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尽快形成降低门槛,洼地招商格局,实现“超常规、跨越式、低门槛、非均衡”发展战略,开创全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特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及收费项目

1、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精神,取消或调整属于本市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符,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证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公开,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简化程序,大幅度缩短行政审批时间。

2、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主办部门要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3、完善“一站式”办公。凡涉及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都要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归口办理,服务中心要对外公布各审批部门职能、办事流程、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和审批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审批,一条龙服务。凡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做到随到随办;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除有用地审批手续和环保评估手续之外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手续。

4、清理、压缩收费项目。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全面清理、大幅度减少政府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

5、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媒体上公告,增加透明度。物价部门要制作并向企业发放《xx市收费监督卡》,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收费部门上级机关和物价部门举报。

6、规范收费行为。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许以举办各种活动为名,向企业索要或者变相索要各种赞助;不许借兴办公益事业之机,强行或者变相强行企业参加集资;不许强制企业参加各种收费培训班、学术研讨会等各种会议;不许凭借职权强制企业订购图书、报刊或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以及各种器材;不许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推销下属经济实体的产品;不许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许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许以任何名义到企业吃拿卡要。今后在市区,不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有关部门不能随意到宾馆、饭店查宿查店。对外地车辆,只要是不严重违章肇事,重点是做好服务,只纠章不罚款。

二、改进税务管理,加大税收和财政扶持力度

7、搞好纳税服务。简化办理程序,启用新的综合报表,方便纳税人办税。完善电子税务工程,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发票审核。采用税法公告、税法咨询、执法公示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收法律服务。

8、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行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管理服务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处罚标准公开、廉政规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责任追究公开。实行阳光办税,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

9、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日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资金扶持。

10、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资金扶持。

11、外商(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兴办工业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者,除享受国家规定“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外,从第6年开始,享受9、10条规定的扶持。

12、兼并、嫁接或投资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9、10条规定的扶持。

13、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者,可实行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14、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扶持投资者。

15、投资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投资使用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扶持投资经营者。

三、调整土地供给方式,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16、涉及到用地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事先向市国土管理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从提供手续齐备之日起,需省审批的,20天内完成。

17、实行土地出让方式多元化。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

18、对一次性投资(不含地价款)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补偿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征地成本)的20%、40%、60%、80%、100%。补偿办法是:项目投产后,每年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50%的数额补偿企业,直至达到应补偿的总额。

19、鼓励投资者积极利用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水政策,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林业和畜牧养殖业,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

20、对城市土地进行市场运作,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换基地设施。对投资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者,给予土地最低价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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