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市XX区委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规范全区党的街道(含鲁谷社区,下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区各街道党工委是中共XX市XX区委(以下简称区委)的派出机关,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区委授权,在本街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工委开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X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街道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工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党工委委员名额一般为7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第五条党工委委员的配备,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人选应当包括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街道纪工委书记(监察组组长),一般还应包括部分街道办事处党员副主任、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及其他成员。
第六条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命和调整,由区委决定。党工委其他委员的任命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委授权区委组织部决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街道党工委聚焦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的主责主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辖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以首善标准推进中央、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在本街道的组织实施,确保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二)发挥把方向、谋大局作用,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我区建设国家级产业转型发展示范区、绿色低碳的首都西部综合服务区、山水文化融合的生态宜居示范区目标,谋划和推进街道发展。
(三)研究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平安建设、城市管理、社区建设、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报告本辖区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审定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街道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导向,突出政治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整、奖惩提出意见;负责常驻类综合执法派驻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七)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统筹推动街道机关党组织、社区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
(八)领导基层社会治理,以党建引领体制机制创新,有效整合辖区各类资源,发挥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用,推动各领域党组织的有机联动,协调、调动各类主体和各方面力量,服务辖区群众,保障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九)加强对街道纪工委、人大街工委、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和本地区统一战线、人民武装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街道行政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最广泛地凝聚各方力量。
(十)密切联系群众,统筹协调和督办辖区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地区性、综合性事项,以及辖区群众急难愁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一)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做好民兵预备役、征兵、民防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对党工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的党工委副书记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党工委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党工委其他委员根据党工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党工委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条党工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党工委议事决策采用党工委会议的形式。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或邀请党代表列席会议。区委可以派员列席党工委会议。
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工委委员应当回避。
党工委会议应当与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或者其他会议分开召开,不得以专题会、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工委会议。
第十三条党工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确保风险可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合法合规后,经集体讨论决定。
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参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执行。
第十四条党工委会议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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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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