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
2022-05-23 867

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  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保护管理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区文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镇街要依法履行文物建筑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责任清单。

第六条  各镇街对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做好日常管理、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文物建筑台账,加强对村(社区)文物安全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明确辖区范围内各级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签订管理使用协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文物建筑管理人、使用人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 强化对潭柘寺、戒台寺、灵岳寺、爨底下村古建筑群以及长城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民宗侨办切实加强对潭柘寺、戒台寺、白瀑寺等文物单位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监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潭柘寺、戒台寺、妙峰山等人员密集文物建筑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区域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方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制定文物建筑原址保护方案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应当制定修缮方案,并按照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缮方案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村(居)民文物保护意识;积极鼓励引导全区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依法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区文旅局应建立健全与公安、规自、住建、水务、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把文物建筑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范围。 

三、开放利用

第十二条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文物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障文物安全、提升文物建筑利用水平,走出一条服务地区发展,科学合理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第十三条  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

第十四条  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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