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填报指南
1.报告日期。报告日期是查核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基准,必须准确填写,具体到日,与相关数据形成对应关系。
如,以报告日期为基准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股票市值、基金净值,以及到填报当日累积缴纳的保费投资金等数据。
2.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认定,主要看经济是否独立,与是否共同居住无关。下列子女属于共同生活的子女:①未满18周岁的子女,即未成年子女;②夫妻离异后,子女随对方生活、由本人支付一定生活费用的子女;③虽已成年、但仍为在读学生,由家庭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学习费用的子女;④虽已成年,但无固定工作,待业或打零工等收入不足以支付生活等费用,需要由父母资助的子女。
3.货币单位。①涉及金额事项,注意单位换算,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②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
4.附页续填。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不能因为表格不够便合并或直接将数据相加填写。
5.报告人基本情况。①领导干部的身份证号容易错填,须仔细核对。②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尤其容易漏填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级职务情况。③列入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填报对象,按实际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分别填写。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填报对象,在“现任职务”栏中填写职务名称,“职级”栏不填写。
6.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①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②应填写填报时有效的普通护照情况和港澳台证件情况,以及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失效的证件情况。③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但仍属个人持有,也需要填报,相关信息可向保管证件的组织人事部门询问;遗失的证件也需填写。④因公办理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请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注明:本人持有因公办理的往来台湾通行证1本,证件号为 。
7.因私出国(境)情况。①应填写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填报时的因私出国、往来港澳台情况。②今年新增了“持出入境通行证因私出国的情况”。③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
8.从业情况。①子女的配偶,即女婿、儿媳的从业情况也需填报。②如属未从业人员,应在“工作(学习)单位”一栏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等;③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一并填写;④容易漏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多家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在多个单位任职(兼职)的,一定要注意逐一填报。有的领导干部填报了经商办企业中的投资情况,但往往漏填从业情况。⑤“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总裁、厂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9.房产情况。①首次填报,应填报截至填报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现有所有房产(包括单独所有或共有产权),属于配偶婚前财产的房产也需要填报;继续填报,除现有房产外还需填报上一年度出售或赠与他人的房产。②车库、车位、储藏间等房产附属部分,有单独产权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已经备案的,应单独填报。③房产面积,已登记的,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开发商赠送的阁楼、地下室等也需填报。④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应填写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不能自行按所占份额折算。⑤已出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产,以及农村老家的自建房,均需填报。⑥子女现已独立生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其购买的房产需要填报。⑦国(境)外的房产,填写在“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10.股票情况。①持有股票情况一定要按“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后持股情况填写,与报告日期形成对应关系。②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身份证开设的股票帐户,相关股票不管是否代持,均要填报。③账户内所有股票情况均需填报,不能只填报自己的资金份额,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④购买的B股、H股,也需填报,并按填报时汇率换算成人民币。⑤填报股票时,要逐只逐项填写,不能只写总数。⑥在国(境)外持有股票的情况,填写在“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11.基金情况。①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②持有基金情况一定要按“填报前一交易日”情况填写,与报告日期形成对应关系。③通过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互联网等各类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的各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股票账户资金余额自动转购的基金等,均需填报。③只要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身份证开设的基金帐户或名义购买的基金,不管是否代持,均需填报。⑤在国(境)外持有基金的情况,应当填写在“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12.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①该事项为两项法规修订后新增内容,也是抽查核实内容,也是最易错填漏填事项之一,务必认真填报。②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截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或“万能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截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包括保险储金、投资金、保障金、投资认购金等),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③应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投保人的保单信息。④累积缴纳保费、投资金,人身保险产品应填写截至填报日累积已缴纳的保费,财产保险产品应填写截至填报日累积已缴纳的投资金。⑤在国(境)外的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填写在“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事项中。
注:投保资金有去无回的,一般为保障型保险;有去有回的,一般为投资型保险。
13.经商办企业情况。①配偶、子女(含成年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即女婿、儿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均需要填报。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不论实际资金是否到位以及何时到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而非实际出资额。③购买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在经商办企业事项中填报。④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股的,需要填报。⑤在国(境)外经办企业(或者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需在此填报。⑥未开展经营活动、已经停止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需要填报。
14.国(境)外存款或投资情况。①此处的国(境)外为地理概念,如在国(境)外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需要填报;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则无需填报。②填报范围包括房产,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15.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此处主要填写:①报告表无对应填报的表格的事项,如军官证等其他证件,因公办理的往来台湾通行证。②对于是否需要报告不够明确的事项,可在此处填报,如对于在支付宝、微信以及手机银行等网络平台购买的金融产品,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理财产品。③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因工作需要兼任本级或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职务情况。④其他事项:如大额借贷,为成年子女购房提供的资金资助等。
16.承诺栏。①务必对照“两项法规”、填表须知及填写说明要求认真填报。②务必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认真沟通,全面真实了解相关情况。从查核情况看,造成漏报瞒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沟通不到位所致。③请在承诺页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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