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县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X府〔20XX〕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X府函〔2022〕XX号)、《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及列席人员
(一)组成人员: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二)列席人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县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为固定列席单位。同时根据议题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列席。
二、议题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县委重大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决议;
(二)报请县委审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报告等;
(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民生事项、重大奖惩事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新增财力支出安排事项、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县政府拟发布和上报的重大决定、重要事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五)县政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六)听取全县疫情防控、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消防、禁毒等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八)县长或其他副县长认为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其它重要事项。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1.不属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和事项;
2.可由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和事项,或可由分管副县长独立协调处理的一般性工作问题和事项;
3.属于县领导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可决策事项;
4.部门之间或者镇之间、镇与部门之间有争议,事先未经协调的;
5.只有情况汇报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方案,或应提出多种方案而只有一种方案的;
6.对上级会议精神作一般性汇报,无议决事项的;
7.未按规定审核审定、未经县长审批同意的;
8.情况不清、意见不明确、资料不齐全、准备不充分的。
三、议题协调和审核
(一)常务会议议题由副县长、协管副主任分别负责审核把关议题的请示内容、文字表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长签批同意提交常务会议审议,议题进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库,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应于10工作日内安排上会,安排上会的议题在会前报县长确定,并向县委报备。
(二)常务会议议题按预定议题讨论研究。除紧急情况外,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和协调,准备不充分和正在呈批中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无特殊情况常务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确需临时动议的议题,由县分管领导向县长汇报,经县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并在会前提交意见充分完整的议题资料。
(三)各部门、各单位提交的议题须事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议题主办单位事先要认真、负责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部门意见基本一致;相关会办单位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牵头单位,特殊情况延期回复须另作说明。1月内2次不反馈意见或逾期反馈意见的单位,主要领导须在常务会议上作检讨;超过3次的,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并提交书面检讨材料。对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由副县长或协管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充分讨论,统一意见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县长审定方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或有关部门起草,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综合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五)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要改革事项、重大投资项目、收费项目调整以及需要以县政府名义签订协议等重要内容的议题,应附上合法性书面审查意见。
四、会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