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全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三次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扛起人民至上的责任担当,不断健全和创新工作机制,用心用情抓好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一)提高政治站位,致力建立完善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工作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社会救助工作,市、县分别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城市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发展。城市街道办设立了社会救助窗口,配备了民政专职工作人员,做到城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专人负责。
二是致力建立完善政策体系。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持续调整完善各项救助政策,先后出台《XX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XX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规定,及时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适度扩大城镇低保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城镇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扎实有效做好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三是致力精准摸清底子。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包括低保对象、特困群体、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等“四类人群”,市、县各级组织工作力量,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摸底。目前,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XX3XX户、XX人,城市特困人员户、人,城市低保边缘人口户、X人,城市支出型困难人口X户、X人。
(二)强化基础性救助,做到城市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一是提高救助标准。建立完善城市困难群众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低保标准,今年达到610元/人月。在全省率先实现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同步自然增长。对城市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按30%增发低保金。对城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50%增发低保金。
二是畅通救助渠道。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简政便民,在省内率先将城市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审批权下放街道办,取消城市低保、特困户籍地申请限制,实施居住地和户籍地联动申办,取消急难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建立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开通“12345”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推行“e救助”掌上办,成立城市特困群体兜底救助专班,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得到及时高效救助。
三是保障基本生活。建立公开公示、核查核对、监测预警等机制,对全市城市低收入群体、医保住院报销人员实行动态监测,线上发布预警信息,线下指导基层按时完成入户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全市城市低保“分类施保”X人,推行重残重病人员“单人保”人,对实现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一年“渐退帮扶”,在救助家庭收入核算中,对因病、因学等特殊刚性支出予以适当扣减。建立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单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3.5%或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时,向低保、特困对象按30元/人月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突出制度性保障,全面提升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
一是全力资助城市低收入群体参加医保。对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医保的按照个人缴费50%予以资助,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参保居民均享有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城市低保对象执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起付标准降为元,各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对特困供养、城市低保、城市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还可享受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全额报销,不设封顶线;城市低保对象按照70%报销,年度救助封顶线3万元;城市低保边缘对象按照50%报销,年度救助封顶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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