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设置,提高户外广告档次和质量,提升市容市貌,打造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理清台账、明确责任、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原则,对城区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重点解决户外广告设置混乱、与城市景观不协调、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等问题,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置有序、管理规范的户外广告新格局。
二、整治范围
县城规划区(包括: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开发区、环城公路、城区各出入口)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三、整治内容
对城区现有楼顶广告、楼(墙)体广告、大型户外广告塔(牌)、灯杆挂旗广告、垃圾箱广告、特殊行业设置的招牌、楼顶字体广告、大型LED显示屏广告等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处置。
四、整治分类及标准
(一)限期拆除类
1.拆除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划的各类户外广告。
2.凡超过审批时限或虽未超过审批时限、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予以拆除。
3.未超过审批时限、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及时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整治活动开始后,未办理有效手续的,列入整治拆除台账,限期拆除。
4.拆除公共设施广告(出租车站牌广告、果皮箱式广告、路名牌式广告),统一更换为无商业广告的公共设施。
5.清理拆除未经审批设置的各类阅报栏广告。
6.清理利用灯(线)杆设置的灯箱、挂旗广告,凡违规设置和审批到期的一律清除。
7.清理违规设置的邮政报刊广告。
(二)保留提升类
1.对超出审批设置期限、不影响市容、无安全隐患、符合广告规划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取得广告泊位使用权后,予以延期保留提升,每年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时间限定2年以内。
提升标准:(1)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两面体或三面体外投灯光广告牌,柱体直径应大于等于0.8米,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2)广告面与道路呈85度角,广告牌下边距道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10米且不得大于15米,总高度不宜超过22米;(3)广告牌内侧边缘距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国道不小于20米、桥梁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
2.规范屋顶墙体广告,对城区未经审批利用墙体进行商业宣传设置的各类墙体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提升。
提升标准:(1)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0米(3层)时,屋顶户外广告牌最大高度为3米;在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3层)小于等于60米(18层)时,屋顶户外广告牌最大高度为6米。(2)单个墙体广告(除广告幕布外),广告牌面单边长度不宜大于20米,在商业区域内广告牌面面积宜小于100平方米,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平方米;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米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平方米;超过100米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平方米。
3.严格控制城区阅报栏设置数量。
提升标准:(1)宣传栏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交通视线,路口50米以内不得设置;(2)可采取公益与商业广告相结合,公益广告画面占宣传栏总画面数的50%;(3)具有夜间照明设施,方便夜间观看。
4.规范公交候车亭广告、围挡类公益广告,补办审批手续。
提升标准:(1)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车站式广告均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设置在候车亭顶部,仅可设于设施立面内部,其中中途站附属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宜超过20平方米,首末站附属候车亭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宜超过30平方米,且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2)对围挡类公益广告进行确权,由建设单位负责广告的手续完善和日常管理。
5.对未经审批设置的各类电子显示屏广告进行清理,补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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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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