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即办”的“国之大者”逻辑
——“接诉即办”改革是“国之大者”的生动实践——
核心提示
●“接诉即办”改革遵循“国之大者”的逻辑,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两者的价值追求和内容指向具有内在契合性。“接诉即办”改革是“国之大者”的生动实践,其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是它找到了“国之大者”从价值到实践的路径,真正从行动上践行“国之大者”理念。
2021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指出,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接诉即办”改革遵循“国之大者”的逻辑,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两者的价值追求和内容指向具有内在契合性。“接诉即办”改革是“国之大者”的生动实践,其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是它找到了“国之大者”从价值到实践的路径,真正从行动上践行“国之大者”理念。以“接诉即办”为纽带,人民生活幸福和“国之大者”两者之间建立了更为紧密的联系。
“接诉即办”改革通过问题解决实现人民生活幸福
让人民生活幸福首要条件是回应民众诉求,帮助人民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时候,问题解决类似于双因素理论中的“保健因素”,解决了不一定起到激励作用,不解决一定会带来负面效应。由于人民的价值观在不断演化,尤其是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不断提升,这使得他们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环境中可能面临着不同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不同的群体对于问题的感知和诉求又有差异,这使得政府可能会面临着多样性问题的挑战。这意味着,政府通过问题解决来实现人民生活幸福,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需要通过持续不断解决问题来巩固和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水平。问题解决能力是政府首先需要提升的本领,并且这一本领需要根据环境、问题复杂性和民众属性不断增强。事实上,人类要取得成功,文明要获得发展,也是从解决一个个问题出发,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实现累积性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看,问题解决构成了人民生活幸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由于问题解决是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的必要条件,所以这也可以作为一个衡量指标来讨论一个地区的人民生活幸福水平。在同等条件之下,政府的问题解决能力越强,其所在辖区的人民可能生活越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