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作为平安XX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控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消防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保障。
第八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二)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和事故处置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学生安全行为规范,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四)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七)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学生安全区域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二)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改善交通管理设施,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三)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协助处理学校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学校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对学校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特种设备、学生用品、学校食品以及原料等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到学校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应当加强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二)举办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防范学生欺凌、暴力、毒品、诈骗、性侵害、溺水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和消防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专题教育;
(三)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以及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的能力;通过家长会、专题讲座、安全教育平台等方式,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
(四)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技能;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七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和教职工人身安全。
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保证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学生日常入校时段。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
校外人员确需进入校园的,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和组织集体活动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疏导。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普及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知识,做好免疫、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及时给予必要的危机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