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2023-02-01 769

公安分局党员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四强”党支部建设,全面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探索管理长效机制,调动广大党员立足岗位比贡献、创先争优促发展的积极性,根据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员积分管理,建立个人积分档案,作为党员履职履责、评先树优、推荐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分局党委所属派出所、机关直属各部门的所有在册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四条对于上级借调、外出培训学习及长期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不列入积分管理范围。

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青年团员参照党员积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支部委员会负责党员积分管理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支部全体党员积分进行评定和公示。

第七条党小组为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党员的积分统计、上报工作。每个党小组指定一名小组成员作为记分员(原则上为各党小组的内勤),负责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各党小组记分员月底前,根据党员的扣分、加分情况填写《党员积分登记表》(附件3),由党员本人审核签字确认,交党小组长审核通过后上报党支部进行评定。

第九条党支部根据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等情况,核实和评定每名党员的积分,填制《党员积分公示表》(附件4)及时向党员公示积分情况。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当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

第十条党支部在每月对所属党员进行积分公示后,无异议的,将当月党支部《党员积分公示表》上报分局政工室备案。

第三章分值设定

第十一条每名党员初始积分为100分,原则上考核周期为1年(12个月)。

第十二条次月积分以党支部核定的上月积分作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考核周期最后一个月的积分值为党员最终的年度积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功授奖、推荐提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原则上每年1月份,每名党员的初始分值重新按照10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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