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的提案
一、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案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在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地位,传染病防治体系是应急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因此,在建国之初,国家在地级市建立综合性的传染病医院,收治如麻风病、梅毒、霍乱等呼吸道、消化道各种传染性疾病,特别是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按对人类社会和人群健康危害程度,规定了甲、乙、丙三类30余种对社会卫生安全会造成重大威胁的传染病,截止目前加上新冠肺炎已发布法定传染病40种。按传播途径分为呼吸道传播、消化道传播、血液传播、虫媒传播等。从理论上讲,每一种传染病都不同程度存在引起疫情爆发流行的风险。因此,传染病防治体系必须对以上几类疾病建立起系统地、全面地防治覆盖。
目前,以呼吸道传播为主要途径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形式严峻,其特点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容易造成疫情爆发,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以消化道传播和其他传播方式为主要途径的传统传染病也不容忽视,比如1988年上海爆发30余万人感染的甲型肝炎大流行就是消化道传播疾病;特别是在大灾之后容易发生疫情爆发,如地震、洪灾等之后,由于水源污染及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容易造成伤寒、霍乱、鼠疫等传染病的流行,在历史上有沉痛的教训,并且仍是当前各种自然灾害救援的中后期重点防控任务。随着社会人群开放意识的增强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大,艾滋病和梅毒等以血液(体液)传播的性传播疾病人群发病率令人担忧。人类发展的历史也是与传染病斗争的历史,即使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各类传染病依然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再一次证明人类和病毒的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自2019年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以来,我国医疗卫生系统经受住了层层考验,各层级医疗机构在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传染病救治体系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存在的弱项和短板,如:公共卫生领域长期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传染病医院综合救治能力不足,技术水平落后;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专科医疗机构转型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就愈发刻不容缓。
二、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的法律依据(案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据此,代表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城乡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健全和完善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是必要的、紧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