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干净、整洁的城市品牌形象,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指导手册》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专家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环境卫生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工作力量,加大保洁力度。各县区要充分调动环卫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着力解决垃圾清运不及时、垃圾箱(桶)散落垃圾的问题。要加大对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力度,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机械化清扫频次;要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延长保洁时间,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得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要及时清运垃圾收集装置的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留卫生死角,保证垃圾箱(桶)密闭、外观整洁、无残破缺损,杜绝垃圾箱(桶)周围垃圾撒落、污水外溢现象。
二、加强巡查整治,根治市容顽疾。各县区要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河道为重点,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长期积存的生活垃圾进行彻底清理,集中清掏沿街城市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清理死树枯枝,消除黄土裸露现象。要针对河道、沟渠内环境卫生普遍较差的问题,全面开展集中整治,清除垃圾、杂草、淤泥。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执法力度,集中治理随意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等不良行为,按照《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