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干部关心关爱实施办法(试行)
2023-02-17 692

市干部关心关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努力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增强干部荣誉感,保障干部权益,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和《xx省党内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xx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及在任村(社区)主要干部。

第二章关心关怀

第三条定期与干部职工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加强正面引导、疏导情绪压力,营造积极向上、心齐气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坚持“四必访、六必谈”。“四必访”,即:干部职工发生意外或家庭受灾时必访、生病或亡故时必访、工作生活遇到困难时必访、有思想情绪或意见时必访。“六必谈”,即:干部职工岗位变动时必谈、思想波动时必谈、工作失误时必谈、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

第五条立足工作指导、传授工作经验和方法,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副职传帮带、班子副职对分管股(组)室负责人传帮带、股(组)室负责人对股(组)室工作人员传帮带。

第三章关爱慰问

第六条市财政每年列支xx万元,设立关爱帮扶专项资金,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和因公致残、殉职的干部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第七条对因公殉职的干部职工,一次性给予其配偶或子女慰问金xx元;对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按照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五级、六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对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

第八条对干部罹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干部职工重病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干部职工重病住院治疗花费xx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xx元。

第九条干部职工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慰问金xx元

—xx元。

第十条对曾获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一次性给予慰问金xx元—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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