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我市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我市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我市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我市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我市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
第六条我市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府
全体会议、市政协全委会、市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委各部门,我市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市委各部门,我市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一类会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我市机关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此类会议建立我市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的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各类会议会期如下:
一类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天数执行。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超过半天;我市机关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半天;各人民团体换届会议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