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一、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1、在职人员;
2、离、退休人员;
3、经学校同意保留公职人员;
4、死亡人员(死亡五年以上干部档案移交市档案局保管);
5、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保管。
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1、保管人事档案,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5、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特点和规律,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范围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