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2023-03-04 437

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基地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严格依据上位法规、文件执行。

第二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本办法中涉及的学生实习特指岗位实习(简称“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岗位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实习大纲是学生岗位实习必须遵循的基本文件,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应与实习基地密切合作,严格落实实习大纲要求,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指导学生完成全部实习环节。

第一章实习基地

第四条我校实习基地主要包括临床教学基地(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以及与专业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企业等。

第五条实习基地应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实习大纲培养要求,因专业实习特殊性,单个实习基地无法满足专业实习大纲要求的,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安排实习,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各专业应根据现有专业学生规模,按照均衡布点、相对集中、优中选优、动态调整的原则,谋划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六条拟新增实习基地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以下几类情况:一是三级以上综合医院、规模以上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二是与学校签订订单式或医教联合体人才培养协议的单位;三是地域实习布点不足,能够缓解实习安排困难的实习基地;四是具有丰富实习带教经验,能够较高水平的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各项待遇的单位。

第七条拟新增实习基地存在以下几类情况原则上不予合作:一是提供的实习岗位不符合专业大纲要求的;二是实习工位数5个(含)以下的。三是存在廉价用工嫌疑、违反劳动法等负面清单的。四是省内及周边专业实习基地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申请新增省外实习基地的(行业头部院、企、中心等除外)。五是拟新增实习基地所在区域相关专业已有足够布点的。

第八条学校新建实习基地须严格履行备案程序。教务处牵头征集当年实习合作单位信息(预填附件1)提交校企合作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的实习基地,由教务处牵头组建考察评估小组于实习当年5月1日前对拟新增实习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考察评估表(附件1),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实地考察评估的,可以通过线上会议、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察评估通过的实习基地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考察评估小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一般由校领导、教务处及相关系实习管理人员、辅导员、专业教师组成。

第九条学校实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与调整机制。学校组织第八条所述考察评估小组人员,定期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线上会议等形式,对实习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为加强基地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在一个完整实习周期内因不按照实习大纲内容要求执行、实习期间出现安全责任、学生反馈不佳等问题被学校提示达3次的下一个实习周期解除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校实习工作由学校联合实习基地共同组织实施,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学校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基地、实习管理相关资料应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实习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是实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实习管理工作;学校学工部是实习工作的协同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教务处处理学生实习相关工作;各系负责相关专业实习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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