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机关管理规范
为建设“廉洁、务实、高效、团结、和谐”的镇政府机关,全镇干部、职工要强化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自觉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公务、处理事务,热情、周到地为群众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到人,分级负责,以良好的工作业绩树立镇政府的新形象。
一、廉政建设制度
1、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县监察机关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
2、实行分级负责、分工负责制原则,谁主管谁负责。
3、严禁以权谋私和行贿、受贿、索贿。
4、严禁借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5、严禁使用单位资产谋取个人利益。
以上3、4、5条,一经查实,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学习制度
1、时间:政治学习,原则上间周安排1次。
2、内容:
①政治学习:学习上级文件及精神、驻村干部讲驻村情况和主要领导确定的学习内容。
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做工作安排。
3、组织:
由分管组织、人事的党委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并主持会议,镇组织办协助准备学习材料并负责通知。
4、要求:
①全镇机关干部职工应准时参加学习。出勤按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干部职工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主动思考、积极发言。
会场要保持安静并将手机调到震动状态或关机,严禁相互间讲话和玩弄手机,如需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向主持人请。
5、对象:
镇在编在岗职工。
三、会议制度
1、会议次数和内容:
①镇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参会人员为镇党委委员,党委会需要扩大的由党委书记安排。
②全镇大会(含各村四职干部)在有需要时经党委书记批准方可召开。
③各部门单项业务性工作,需要开会的,必须书面征得分管领导(其中需要村上回来开会的同时报党委书记批准),报党政办后,按会议制度进行运作。
2、会议经费和会务工作:
机关内召开的会议不安排经费,特殊情况需开支经费的由镇主要领导决定。
会务工作和会议后勤及接待工作,由镇党政办按接待标准统一安排。
各部门会议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应提前一个工作日报告镇党政办,以便于镇党政办统筹协调好后勤服务工作。
4、会议要求:
①为确保会议质量,凡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应按《镇请示(报告)处理笺》的程序,经审定后提交。未做事先汇商的内容,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②会前发言者应围绕主题充分准备;会中,参会人员应知无不言充分表达,集中精力做好笔记;会后,自觉维护集体决策。
③镇党委会由镇党政办主任作记录。其余会议由党政办安排人员作好记录。
5、会议纪律:
①会议期间严禁处理非特殊情况以外的业务和私事。否则视为旷工。
②会议实行点名考勤,由主持人执行。凡迟到1次扣单项奖、早退1次扣单项奖、无故缺席1次扣单项奖。
③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会前向分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否则视为无故缺席(其中镇党委书记召集的会议不能参加的中层以上干部和镇驻派驻机构必须向书记请假)。
④严禁“会上不讲,会后乱讲”这种违背组织原则的行为。
⑤凡会议安排的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必须坚决执行,凡不执行者或执行无结果者,每查实一次扣单项奖,并在全镇内通报批评。
6、会议落实督办:
①镇党委会和镇工作会所安排工作的落实督办,由镇党政办主任负责。
②口头或书面督查、督办的工作,仍不落实或落实无结果的,分管领导负责查明原因和查清责任人,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干部管理和考核制度
1、干部、人事问题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接受学生实习和出具实习证明,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否则不能办理。
2、严禁各部门在未经组织授权或主要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以“镇党委、政府”的名义对外表态。
3、考核。年终依据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目标,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主要工作任务的量化考核和工作效果的民主测评。具体办法按组织部文件结合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凡在一个年度内,被全镇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4、建立领导与职工的谈心谈话制度。不仅领导要找职工谈心谈话,而且职工还应主动找领导谈心谈话,以达到增进理解、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五、首问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制。镇机关内第一个接待来访、办事的镇机关工作人员,应负责任地将来访者引导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帮助其办理。
2、首位接待者,对来人来访事项必须善始至终,直到按政策了结来人来访所要求解决的合理合法事宜。
3、对推诿不负责任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并在全镇通报批评。
六、请示报告制度
1、镇内各部门的请示、申请、申报、报告等事项,都必须按《请示(报告)处理笺》要求,按程序上报、审批。
2、镇向上汇报、请示。凡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需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县级各部门请示汇报的,由各部门起草后交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按照政府的文件交镇长审批,党委的文件交书记审批后方可上报,分管领导应将上级领导的指示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并组织落实。
3、镇党委会、书记办公会、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和镇领导的各类批示,必须无条件先执行。任何办公室和个人不许更改或借故不执行。确需更改的,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复议同意后,再按复议意见执行。
4、在工作中,凡涉及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问题,不得轻率表态。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重大问题请示主要领导,经同意后,方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