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局、仲裁院适用)
2023-03-22 476

关于完善XX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司法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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