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材料:加强农村社区微治理
农村基层治理,机杼万端,桩桩都是“天大的小事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区是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和最基本的治理单元,为社区提供精细化的服务能有效避免基层治理中出现的“九龙治水”现象。社区“微治理”作为农村基层治理的新型模式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百米”的重要抓手。“微”有精细、精小、精妙之义,“微治理”意为从小处着眼,末端发力,以社区村民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为出发点,在社区下一级单位开展小规模、细致且优质高效的服务。目前,社区“微治理”在我国城市中已成趋势,各地都在积极整顿旧治理秩序,构建“微治理”新模式。但是,乡村治理场域却较少聚焦“小单元、大社会”的“微治理”实践探索。
“微治理”能有效改善农村社区原子化、碎片化的结构特征,提升农民生活幸福指数,且农村社区有不同于城市社区的实践场景。因此,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聚焦农村本身而非生搬硬套、简单复制城市基层“微治理”模式,把“微治理”带到村治的第一现场,是提升农村社区治理创新效能和促进城乡融合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依托,同时也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农村社区“微治理”的运行机制
(一)重要保障:党政部门牵引式凝聚合力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背景下,强化以党政为核心的基层治理体系是农村社区的“固本”之策。“微治理”顺利运转的重要保障在于党政力量的正确引领,其引领作用具体表现在资源整合、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方面,党政部门能为农村社区“微治理”整合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多方资源。吉登斯将资源分为权威型资源和配置型资源,党政部门无疑是权威型资源的最强拥有者。城市社区可通过申报公益创投项目,发动居民、商户筹款等方式获取配置型资源,但农村社区自我“造血”能力低,“微治理”的运作更依赖党政部门统筹分配权威性资源。因此,与城市社区相比,党政部门对农村社区“微治理”的保障作用更突出。另一方面,党政部门着眼全局,统筹谋划“微治理”顶层设计。农村社区需求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产权改革、产业发展、“三留”群体等各类农村治理顽疾始终悬浮在社区,党政部门能根据社区内部结构要素进行深度挖掘,设计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微治理”方案。
(二)基础前提:治理空间下沉式缩微规模治理空间是人类集合体的实践区域化、分割化。治理空间缩减规模、治理单元的多元化有利于迎合人类多样性、灵活性的社会需求属性,促进人的解放与发展。奥尔森认为小团体在集体行动和提高公共物品中比大团体具有较大的优势,同理,村民活动的更小空间——行政村、自然村小组、门户在满足村民需求、承担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农村社区“微治理”运行的基础前提。
一方面,治理空间的下沉缩小让村民内部联系更紧密,村民间有效协商和自我管理能为治理单元提供活力,“微治理”单元的村民基于同质利益和相似需求通过集体行动达成目标。在此基础上,村民获取社会资本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传统治理空间在解决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细微事务上存在诸多不便。我国农村国土规划是基于农业耕地、人口居住进行总体划分,现实中,农村社区还需要根据村民意愿、公共基础设施、文化建设、生态环境等因素对农村社区进行系统安排。“微治理”单元除了能弥补因政府力量不足而导致的部分村民办事难的问题,还能根据各地实际需求,满足村民在文化、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需求。
(三)关键因素:多元主体横向式协作行动传统农村社区治理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活动,乡镇政府、村委会是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部分村民认为村中公共事务与自身无关,一切决定由“村官”下发命令即可。“微治理”的实践则打破治理主体单一化的传统格局,由社区精英、新乡贤、驻村企业家、个体商户和社区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不仅为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提供了契机,也使得农村社区治理主体范围拓宽并呈横向式协作发展趋势。在这种协作模式下,村民主人翁意识被激活,内生驱动力不断增强。
一方面,多元主体间协作行动的榫合点是追求共同利益,各主体相互协作致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微治理”多元主体合作的根本原因。社区村民对社区有着共同诉求,任命的楼长、组长一般被社区所熟悉,彼此之间交流起来较为方便,与居民沟通、解决问题更得心应手。村民可通过内部成员民主协商满足自身对社会救助、社区治安、环境治理等公共事务的需求,用社区成员共同价值诉求这个“最大公约数”来缩小主体价值分歧。另一方面,各治理主体间是平等协同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各方治理主体相互尊重、平等议事,在治理过程中,注重多方主体话语的平等性,可调动、激发协商参与者的积极性。各主体间的横向联动以满足村民需求为导向,实现社区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提升社区村民的幸福指数。
(四)基本动力:制度确权精准式满足需求“微治理”的成功运作能显著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和减轻村委会的工作任务,因而被政府部门和村委会所认可并积极推广。制度确权是政府部门或村委会把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交给村民,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让村民在平等协商和相互支持的基础上提升社区“微治理”水平。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微治理”赋予村民管理社区事务的合法地位,逐渐唤醒村民的主体意识。同时,制度赋权改善了社区自治环境,公共事务决策权、行动权的外移赋予村民更多的事务决策权和资源配置权,使得社区自治整体环境得到改善,“微治理”运转情况较好。
二、农村社区“微治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