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和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各乡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综合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等政策落实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专项资金补偿激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xx县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出本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耕地保护激励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每年10月低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县财政局对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xx县计划初步确定1至2个乡镇(街道)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对受县级激励的每个乡镇(街道)给予xx至xx万元(拟定)资金奖励。
第六条耕地保护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包括储备补充耕地核查和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三)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