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细则
2023-04-23 555

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各股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医药价格招采和法规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

(五)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含)以上以及解除服务协议决定的;

(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八)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九)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案件承办部门会同法制审核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专家论证报告。

法制审核部门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第八条法制审核部门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案件承办部门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并予以登记。

第九条法制审核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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