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3-04-26 485

县关于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县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夯实房屋结构安全和农村建房管理,加快形成常态网格化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减少社会矛盾,维护村镇建设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我县自建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建房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

(一)专班负责人担任一级网格长,每月对全县各级网格员责任落实、农村自建房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并定期我县自建房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并消除违法和安全隐患,确保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二级网格员,具体推动落实自建房建设监管,划细划小本行业领域、管理辖区网格单元,建立各自网格化巡查管理体系,并安排专职房屋安全管理员,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重点巡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采取管理措施的危房,组织每周不少于1次的安全巡查,在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关键节点要加密巡查频次。遇有强降雨、连续降雨等恶劣天气和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每日巡查应不少于1次。

二、建立房屋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房屋日常维护、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及时治理安全隐患等责任。房屋产权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房屋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村民自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二)各镇(街道)应当确定专人担任房屋安全管理员,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自建房使用安全的巡查、危房监控和督促治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镇(街道)应当建立自建房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四)房屋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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