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经办规程
2023-06-10 571

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经办规程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县医疗保障局XX县司法局XX县信访局XX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XX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室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争议及投诉举报事宜。

第三条县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相关的政策宣传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涉及的缴费、欠费清缴等相关工作;县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险、劳动法规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劳动关系的仲裁;县医保局负责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调解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行政复议、法院起诉等业务指导;县信访局负责向工作室转办需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解决;县社保局负责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的宣传解释及依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投诉事项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且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属于XX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室职责范围的;

4.被投诉对象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于XX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室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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