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3-08-07 389

关于做好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XX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XX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XX省财政厅XX省教育厅XX省民政厅XX省乡村振兴局XX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X医保发〔20XX〕31号)已下发市县两级,《通知》明确了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工作目标、参保缴费政策和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5年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XX年参保资助政策。对困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参保资助政策。

二、重点做好稳定脱贫人口的参保工作。鉴于医保扶贫政策的优化调整,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各县市区要重点做好脱贫人口的参保工作,确保常住人口(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统一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及待遇享受时限。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下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具体由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和在XX各大中专院校等召开联席会议有序推进。入学后一个月内缴纳参保费用的可从入学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个月后缴纳参保费用的从下年度享受医保待遇。学生当年毕业未及时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障时限顺延至当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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