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2023-08-09 286

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监事会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准确把握监督定位,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和评价,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对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企业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

(一)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委派一至二名监事,并按规定程序任命一人担任监事会主席;

(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三)其他监事可由出资人委派或企业推荐,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县国资管理中心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原则上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监事。监事任期实行回避制度,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避;委派的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或工作过的企业中任职。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纪录,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金融、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能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职必需的心理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职工监事和其他监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财务、审计、管理、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廉洁自律,职业操守良好。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主要手段,对企业运营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促进企业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委派监事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单位或关联机构兼职,不得接受所在企业任何报酬、福利、馈赠及在所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参与所在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和内部分红;

(二)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三)不得泄露各项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四)不得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谋取或者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监事会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财务,独立评价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二)监督评价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和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当其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预算、重大投资、资产运营、资金管理、经营效益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控机制、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

(六)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县国资管理中心决定,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报告;

(三)在深入开展检查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撰写监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四)根据县国资管理中心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五)县国资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除履行监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二)向监事会提交信息、工作报告和会议议案,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三)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监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县国资管理中心、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

(四)执行监事会决议,与企业沟通监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五)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职工监事除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全面主持监事会工作,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研究决定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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