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这一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整个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认知和行动上的偏差,需要厘清。构建自治、法治、德治即“三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需要在组织架构上坚持整体论;在治理边界上处理好政府统筹和基层社会探索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助长和能促作用;在治理载体上因地制宜、自主探索,寻找彰显自治活力、法治精神和德治正气的有效载体。同时,还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点睛”作用,将这些要素激活,使基层治理体系运转起来。因此,如何突破自治、法治与德治简单组合的方式,走向高质量的“三治”结合乃至融合,是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题中之义,而且是题中之要义。
区分村庄类型,精准综合施治
“三治”整体高效能的实现,不是把自治、法治、德治机械式“合”在一起,而是要根据村庄类型采取不同的组合方式“融”在一起,实现“1+1+1>3”。为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凝聚程度的高低可以把我国农村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即经济发达的高凝聚农村、经济发达的低凝聚农村、经济欠发达的高凝聚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低凝聚农村。这四种类型的农村资源禀赋不同、社会团结程度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特点补足弱项、巩固强项,从而实现治理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是经济发达的高凝聚农村要强法治。该类型农村的集体经济一般比较发达,村民的自治意识强、共同体意识强,多分布在东南沿海一带。但是,这类村庄偶尔会出现宗族势力干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现象。因此,针对这种自治和德治都比较成熟的农村需要在法治层面上加强,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推动乡村法治建设。
二是经济发达的低凝聚农村要强德治。该类型农村的特征是经济发达,自治意识强、法治意识强,但家族观念、集体观念弱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该类型农村的影响式微。因此,针对这种自治和法治都比较成熟的农村需要重点加强德治,通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村民的集体荣辱观和责任意识,以良好乡风的培育引导村民恪守公序良俗。
三是经济欠发达的高凝聚农村要强自治和强法治。该类型农村一般经济资源匮乏,集体经济发展落后,自治意识和法治意识都不强,农村中的“熟人社会”交往规则依然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这种类型的农村需要同时加强自治和法治。要通过加强自治激活村民参与集体经济的热情,通过科学民主决策为村庄经济的发展出实招、谋新招、亮硬招。同时,也要加强法治供给,满足乡村基层治理主体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四是经济欠发达的低凝聚农村要强自治和强德治。该类型农村一般集体经济不发达,村民生活水平不高,人力资源外流严重,村民对村庄事务不关心,自治意识和公共意识缺乏。因此,这种类型的农村需要同时加强自治和德治。通过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权责意识坚定致富的决心,激发村民盘活空心村资产的内生动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又可以为德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促进乡村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和乡风文明工作的开展。
区分不同领域,明确主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