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2023-08-29 394

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健康XX建设,消除和减少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保护社会公共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XX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室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控烟工作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戒烟干预及戒烟门诊建设,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宣传。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地、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四)游泳馆、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观众席、比赛区以及其他公共健身场所;

(五)图书馆、美术馆、阅览室、影剧院、档案馆、博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电信、邮政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七)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馆、咖啡馆、洗浴中心、理发店、美容店等商业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八)电梯间及其等候区域;

(九)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网吧、歌舞厅、KTV、游艺厅等营业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一)铁路站、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及其候车室、售票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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