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23-08-29 407

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XX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

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  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优先保障项目竣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区交易管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三方协议。监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与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监管账户名称、账号、监管的项目范围、预售款的使用节点、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第八条  当商品房预售款进账额达到以下各阶段留存额度后,经区交易管理机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监管账户:

(一)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

(二)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配套安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

(三)项目完成配套安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3%;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

(五)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预售款并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第九条  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信用分值的计算按XX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80%留存;

    (二)信用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90%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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