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文章:充分释放人大协商的制度功能
指出,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在我国,协商民主并不等同于政治协商,而是广泛存在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多种类别。人大协商作为其中的重要类别之一,就是各级人大在党的领导下,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集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人大工作中运用好人大协商,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动实现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加强人大协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表明,协商不仅不会削弱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反而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重要彰显,保障了人民在投票后仍然有广泛参与的权利,能有效支持和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但是在当前的人大工作中,对人大协商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人大是选举民主、政协是协商民主”“人大协商就是人大与政协的协商”等狭隘认识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人大协商存在法律保障不健全、覆盖范围不广、协商深度不够等问题,需要考虑人大自身的特点,坚持问题导向,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加强人大协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只有健全的法律保障,才能够为人大协商提供系统的支持,才能够保障人大协商有内容、有方法、有效率。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协商民主,《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人大协商的工作重点,极大地推动了人大协商的发展。但针对人大协商议题、参与主体、形式和程序等还缺乏制度支持,除立法协商外,人大监督、选举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工作的协商缺乏明确规定,尚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导致“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就不协商”“想与谁协商就与谁协商,不想与谁协商就不与谁协商”“有时间就多协商,没时间就少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难以充分实现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和目标。
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关于人大协商有很多创新性的做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可以适时进行总结。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大协商,从协商对象和议题范围、协商内容和程序、协商的平等性和公开性、协商反馈落实等多方面探索完善制度机制,真正解决好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问题。同时,应研究加强人大协商的有关内容并适时将其融入立法法、监督法、代表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的过程,对人大协商的原则和做法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另外,重视地方人大在履职过程中的经验,鼓励基层继续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为人大协商的顶层设计提供支持,避免实践中出现“形式协商”“跑偏走样”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