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供应商代表登记管理、集中接待和集中约谈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业务往来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业务交流的正常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
凡在我院销售各类医疗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卫生耗材等产品的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等)公司授权的、直接负责与我院联系业务、接洽工作的公司代表。其他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维修项目、计算机软件、外包服务项目等的供应商代表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医院实行供应商代表“登记管理制度”
1.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我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相关职能管理科室登记建档(内容应包含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并报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原则上供应商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供应商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医院新引进、销售数量排名前十位、重点监测的药品、器械、耗材等供应商代表列为重点登记监察对象。
2.严格按照接待管理制度,即“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接待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包括接待科室主任或者医务人员,以及相关职能科室或监察室的工作人员至少1人在场,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参加。接待时由接待科室负责人做好接访记录,备纪检监察室抽查流程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