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5日9时49分,S14XX高速西行K129+500MXX省XX市XX县路段,发生一起2人死亡5人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X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XX、市长XX、市委常委XX、副市长XX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加强隐患排查,加大事故预防工作力度,坚决遏制交通事故上升势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XX市人民政府于4月10日批准成立了由XX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XX任组长,XX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XX省XX市政府,XX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派员组成的XX高速公路“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5日上午9时49分,XX驾驶X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载XX)牵引XX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S14XX高速由东往西行驶,途经S14XX高速K129+500MX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分别碰撞因前方交通事故缓慢行驶的由黄少波驾驶的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乘载洪惠儿)、由XX驾驶的XX号牌小型轿车(乘载XX)、由XX驾驶的XX号牌小型客车(乘载XX),造成程细美、陈乐銮当场抢救无效死亡,XX、XX受伤,路产损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月5日上午9时57分,XX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当事人XX报警后,将警情指派至交警支队指挥室,指挥室于9时59分指令高速公路六大队棉洋中队出警处置,高速公路六大队XX中队由一名值班民警带领一名辅警于10时16分到达事故现场,值班领导、大队长XX、棉洋中队中队长XX接报后第一时间到场,现场于10时20分向交警支队报告了事故情况。
处警民警到场后,发现两部小轿车上共有三名司乘人员被卡困在车上,民警立即将情况通报了XX高速公路监控中心,要求立即对远端来车进行分流。同时,对被困人员迅速开展了救援。
10时7分,XX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二中队队员接到高速公路监控中心通知后于10时20分到场,接着XX高速公路分公司副总经理、路政大队长到场,协助现场救援、指挥交通、现场勘查等工作。
10时30分,XX市XX县XX镇救护人员到场,随后对救出的被困人员进行急救,现场确认XX号牌小轿车乘客、二人当场死亡,伤者接至镇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10时50分,XX县XX镇消防救援人员到场,经破拆施救,11时6分,消防人员将XX号牌一类小轿车第一名被困人员救出,11时9分将号牌一类小轿车被困人员救出,11时51分消防人员将XX一类小轿车第二名被困人员救出。
12时42分,XX市XX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死者的尸体运载至XX市XX县殡仪馆存放。
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交警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等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并到医院协调全力抢救伤者。
至4月5日下午14时44分,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应急、消防、医疗、公路路政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XX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伤亡家属提供一对一服务,解决家属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4月12日,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XX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均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善后处置于4月16日全部完成。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核定已发生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00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X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XX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实际使用人:XX,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5kg,核定载人数:2人(事发时实载客:1人,无超员),车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9P25K2T1E5A80,发动机号:3119L098506,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8LAD00825,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8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100万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每个座位1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8月20日止。另外该车还在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共500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8月19日止。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发时无超载。
2.X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洪惠儿,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总质量:3050kg,整备质量:2489kg,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客2人,无超载),车身颜色:黑色,车辆品牌型号:路虎英路览胜SALGA2VF,发动机号:16081706111306PS,车辆识别代号:SALGA2VF2GA308496,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6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7月6日止。
3.XX号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龙门县揭普美食店,机动车实际使用人:XX,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总质量:1500kg,整备质量:1083kg,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客3人,无超载),车身颜色:白色,车辆品牌型号:起亚牌YQZ7142AE5,发动机号:F1140653,车辆识别代号:LJDLAA298F052970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
4.云HDF769号牌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沈银,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总质量:1705kg,整备质量:1330kg,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客5人,无超载),车身颜色:灰色,车辆品牌型号:东南牌DN7150H5,发动机号:S2RS602,车辆识别代号:LDNBCTGZXJ0165919,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保险金额300万元,保险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止。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XX,男,42岁,身份证号:4129241981*******X,籍贯: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安平开发区达盛电子厂,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541594168,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9月7日,发证机关: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限至2032年9月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