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内关爱实施细则(试行)
为增强党员荣誉感、归属感和使命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感召力和向心力,汇聚**高质量发展强大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普遍关爱
第一条 政治上关心关爱。
(一)颁发纪念证(章)。对党龄达到50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依据荣誉性纪念章颁发权限,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证书或纪念章,激励始终争做“四个合格”党员。
(二)为党员过“政治生日”。在党员入党纪念日,党支部或者党小组采取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志愿书等方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推行党员“政治生日”组织部门发送慰问短信或组织寄语。
第二条 思想上关心关爱。
(一)开展党员谈心谈话。在培养发展入党和党员转接组织关系、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党员岗位变动时,党组织应当派人与其谈心谈话,给予鼓励鞭策。党支部和党员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二)及时进行提醒帮助。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参加组织生活不正常、工作“庸懒散浮拖”、群众反映较差的,党组织应当及时谈话提醒,加强教育帮助。
第三条 工作上关心关爱。
(一)提供岗位教育培训。市、市(区)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党员、干部到知名高校、先进地区开展专题培训。党组织合理安排党员参加入职、岗位、晋职等培训,鼓励支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
(二)大力澄清保护。正确对待信访举报问题,对经查核确属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恶意炒作和诽谤的,通过及时召开会议、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第四条 生活上关心关爱。
(一)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困难党员、优秀党员等,党组织应进行走访慰问、开展座谈交流。
(二)完善重病探望机制。党员重病住院或生活困难党员生病的,党支部应及时探望,并视情报请上级党组织慰问。一年之内多次生病住院的,可以多次探望,一般不重复慰问。
(三)做好党员临终关怀。党员临终前,党组织应当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探望抚慰。党员去世后,党支部应吊唁慰问。其中,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老干部党员去世的,党支部应报请上级党组织或老干部部门吊唁慰问。
第二章 重点关爱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主动关爱先进模范党员。
(一)大力褒奖表彰先模榜样。定期开展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表现优异的党员,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以先进典型名义命名工作团队、工作室、生产班组。
(二)精心组织安排疗休养。市和市(区)及以上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获评“骏马奖”的党员纳入本级疗养休养计划,免费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党组织应当主动关爱困难党员。
(一)组织结对帮扶。党组织应结合结对共建、大走访大落实等载体,组织与生活困难党员结对联系帮扶,在救济救助、医疗保障、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
(二)提供紧急救助。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的特殊党员,或因参加重大任务、专项工作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及其家庭成员遇到重大困难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核后,报镇街或部门党委(党组、工委)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中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市(区)或市委组织部给予救助,同一事一般只救助一次。
(三)引导党内互助。以社会治理网格或党小组为单位建立党员关爱互助小组,党小组长随时走访、党员之间互相走访,及时开展党内互帮互助。对党小组和组内党员难以解决的困难,应及时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党组织应当主动关爱老党员。
(一)按时足额发放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定期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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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内关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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