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本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党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室,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各单位)。
第四条 市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市本级各单位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室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变更或者增加培训计划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市本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等场地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时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培训、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和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市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不得安排食宿。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分区内外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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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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