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及飞行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专业支撑作用,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支出、高效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用、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XX市医疗保障局遴选并纳入专家库管理,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医疗保障领域业务骨干。
第二章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XX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做好专家档案及选用记录管理。
第五条入库专家实行遴选制,由XX市医疗保障局从全市医药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医疗保险、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机构遴选。
入选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和关注医疗保障事业,熟悉XX市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自愿参加XX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的医保基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争议案件审核处理。
(四)个人工作经历中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职称要求、工作经验等(临床医护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领域专家不设硬性职称要求)。
第六条专家遴选采取公开征集、主动邀请两种方式。
(一)XX市医疗保障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成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自荐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
(二)XX市医疗保障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第七条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自荐或单位推荐入库的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报提交
申请材料。
(二)XX市医疗保障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资格审查。资
格审查后,在合格人员中,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遴选出专家人选。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专家人选,公示合格后,正式纳入XX市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专家库管理。
(三)XX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组织遴选专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增补纳入专家库。
(四)入库专家个人事项(如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若有变化,应当及时、主动向XX市医疗保障局报备。
第八条XX市医疗保障局对入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包括:信息技术类、临床医护类、药学类、医技类、病案编码类、财务类、法律类及医保管理类等。
第九条XX市医疗保障局需调用专家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时,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并对抽选过程做好记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