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素材: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023-12-09 212

  

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并通过了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严肃精准追责问责。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  

一、“四种形态”具体内容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一种形态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相关机构通过函询、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诚勉等10多种方式进行教育提醒。好比足球裁判发现一般性犯规,鸣哨吹停比赛并改由对方球员发任意球,是一种较为轻微的处置方式,重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适用情形  

1.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需要提醒、批评的;  

2.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问题可能性;  

3.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  

4.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5.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  

6.综合考核考评结果较差,以及巡视巡查、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  

7.其他需要提醒、批评的问题。  

处理方式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员干部构成轻微的违纪违法,相关机构采用警告、记过等6项轻处分,或取消荣誉称号、取消当选资格、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降低退休待遇等10多项组织措施,达到警示、挽救作用。好比裁判发现轻微的犯规,把球员叫到面前进行口头警告:警告你,可别再犯规了!  

适用情形  

1.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者单独给予组织调整的;  

2.给予纪律轻处分,因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给予组织调整的;  

3.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  

4.诫勉谈话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需要督促纠正并给予组织调整的;  

5.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  

6.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的;  

处理方式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党员干部发生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相关机构采用撤职、留党察看等5项重处分,或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等7项组织措施,达到惩戒、震慑作用。好比裁判对犯规运动员出示黄牌进行警告:你已经有案底了,再犯就得出局了!  

适用情形  

1.有严重违纪行为,尚不涉法,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2.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3.经综合考量,有从重加重情节,需要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  

5.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处理方式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给予“双开”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好比裁判出示红牌,将严重犯规运动员直接驱逐出场。  

适用情形  

1.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2.因问责情形涉嫌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处理方式  

二.关于“四种形态”的误区  

误区一  

认为“四种形态”只是纪检组织的事  

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是党组织的管理职责,是党的全面领导内在要求,纪检组织的监督是“监督的再监督”,而不能代替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在履行“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关键在党组织,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  

误区二  

认为纪检组织重心应在办案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是深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是“治未病”“正歪树”,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要求对党员干部在日常监督管理之中抓早抓小,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第三种形态、第四种形态是“治病树”“拔烂树”,突出对“重点”的关注,从而使“四种形态”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呼应、互为支撑的监督执纪合力。  

误区三  

“四种形态”可以以纪律代替法律  

“四种形态”从预防的角度出发,通过做好日常监督避免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从而减存量遏增量。“四种形态”中每种形态都由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处置方式和预期效果等要素构成。对违纪人员,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党规和具体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置,而不能是随意处置。运用“四种形态”的目的,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的节奏,更不是以纪代法,对腐败行为搞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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