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学习总书记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论述
2023-12-13 212

“重点是抓好‘关键少数’,管好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把手’,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在今年初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明确强调要加强“一把手”监督。这是一以贯之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突出强调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运行,全方位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推动和督促“关键少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岗位特殊、位置重要、权力集中,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全党同志要时刻牢记,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党中央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党性锤炼,让领导干部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和属性。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在2013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讲了一段非常深刻的话,“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问题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这段精辟论述从根本上阐明了权力来自哪里、用于何处,以及领导干部掌权用权为什么必须受到严格监督。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的执政权的一部分。“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绝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天经地义应当接受人民监督。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领导干部对于权力与腐败的关系应有清醒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位高权重,一旦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因此,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必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叮嘱,“只有管住‘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才有震慑力和说服力”。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紧盯“关键少数”,重点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达到纲举目张、执本末从效果,带动和促进整个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更加有效运转。

管住权力的目的是用好权力,而不是捆住手脚。更加突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抓手。“‘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是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第一责任人,“把方向、抓大事、谋全局,是‘一把手’的根本职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能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键在于“一把手”的认识是否到位、工作是否到位、责任是否到位。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要促使他们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上当标杆、作表率,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敢于担当作为。

加强监督,就是要确保权力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所谓在正确的轨道上,简言之,就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应强化法治思维,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不懂这个规矩,就不是合格的领导干部。”

“使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2022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使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各级党委(党组)要履行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突出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这是新的更高要求,也是宝贵的经验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监督,以有效监督合力构筑全方位监督格局,确保责任链条逐级延伸、层层压实,让监督发力生威,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保障。

“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这就要求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一把手”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将监督“探头”深入到下一级,确保下级始终谨慎用权,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实践中,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既授予上级党组织领导、管理的权限,又赋予其监督的权威,使其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较之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力度更大、更具实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将党委(党组)书记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的日常监督,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出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要求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强调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日常监督。通过紧紧扭住自上而下监督这个重要抓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筑牢坚固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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