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关民生保障,是社会矛盾的稳压器。社会矛盾是确立政府职能的决定性因素,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矛盾是不同的,因此有关政府职能的制度安排具有阶段性、回应性、政治性等特点。从法律角度来说,调整政府职能的意义在于以权利为逻辑起点,界定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责任。“公共服务”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构建系统性、协调性、稳定性、规范性的公共服务制度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渐行渐明的“公共服务”内涵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面对城乡间、区域间和群体间公共服务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现状,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公共服务”这一政府职能,进而以实现“公平且有质量”的公共服务为目标,逐步推进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该体系建设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如何界定“公共服务”的范围,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影响“公共服务”的相关因素;其二,谁来承担“公共服务”的支出,如何划分各级政府的保障与监管责任;其三,以什么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如何平衡不同属性的公共服务机构(公办与民办、营利与非营利)的关系。上述问题涉及“公共服务”范围的界定、服务方式的选择,多元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形成,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公共财政、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明确,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具体监管措施的完善等。
此外,平衡社会冲突与矛盾、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是“公共服务”制度化的根本任务。由此亦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哪些事项应当纳入公共服务领域,如何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公共服务是否可以市场化、产业化,营利性法人能否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如何规范、改善公共服务的制度环境。对这些问题的认知、解答与处理,不仅关系公共服务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而且反映着一国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实际状态。
且行且完善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