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党委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司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公司党委要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党的建设及公司各项事业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三条公司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
(四)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
(五)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
(六)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公司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建设和用好网络平台。在全公司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公司各项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