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最新居民公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设施、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火、爆炸物品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后,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严禁私自砍伐森林,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及其它农作物,违者重罚
第八条严格用水、用电、用气管理,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安装水、电、气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偷水、偷电、偷气。
第九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在本村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本村的村规民约,严禁非法同居、未婚非婚怀孕、非婚生育,否则接受处罚。
第十条对违犯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干部批评教育。
二、村风民俗
第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三条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不看、不传迷信和淫秽书刊、音像。
第四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五条积极参加村里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扶老携幼、加强自身修养,学习好科学文化,社会知识,跟上社会步伐,用自身知识影响老一代,教育下一代,做本时代的榜样。积极申请加入党团组织。
第六条服从镇村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份要求;拆旧翻新,须经镇政府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
第七条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相邻关系
第一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条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两委安排,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退一步自然幽雅,让三分何等清闲。
第三条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按镇、村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五条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返还或修理,重做、更换被损害的财产,并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进行赔偿。
四、婚姻家庭
第一条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赡养老人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
第三条大力实施二孩生育政策,为确保优生优育,大力提倡婚前、孕前免费年检。育龄夫妇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政策。
第四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条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五、环境卫生
第一条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
第二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确保街道畅通,道路、水渠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
第三条各户村民严禁在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条各户村民严禁将畜禽粪便向道路、沟渠、河道排放。
第五条全体村民应积极参与整治本村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严禁将生活垃圾和生态垃圾向河道、沟渠倾倒。保护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一经发现向河道倾倒垃圾者,扣除本年耕保金和粮食直补,同时罚款200——500元,建议举报有奖机制,一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员200——500元。
六、村民议事会成员应积极为群众说话办事。
七、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八、各户村民应自觉遵守家宴申报制度。
九、党员、干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事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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