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查评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03-18 504

案件评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提高案件质量,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龙法之治·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结合市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称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两级法院审判、执行相关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裁判文书等方面进行的质量检查和评定。

第二条案件评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评查的原则。

第三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案件质量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工作,评查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为其他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成员为各业务庭、审管办、信访办负责人。

评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四条本院建立牡丹江地区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选拔两级法院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员额法官,具体负责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评查案件计入员额法官工作量。

 

第五条案件质量评查分为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六条常规案件评查范围:

(一)中院二审或再审改判基层法院的案件;

(二)中院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基层法院的案件;

(三)无正当理由超法定审(执)期限的案件;

(四)民事、刑事、行政、执行裁判文书评查;

(五)上级法院确定的其他常规案件。

第七条常规案件评查每月开展一次,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审监一庭、审监二庭负责,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案件质量方面问题做出认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两级法院裁判文书评查,并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重点案件评查范围:

(一)被省法院二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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