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
2024-03-25 254

党课讲稿: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这一重要论述,强调了法规制度建设在腐败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为推进法治反腐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建设,是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最为坚实的基础性工程。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必须不断完善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是新时代正风肃纪反腐和一体推进“三不腐”工作的根本遵循。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有助于在更细致更具体的层面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更好指导和推进自我监督实践和反腐败法治实践。另一方面,反腐败制度的执行力、运行力与反腐败制度规范体系的精密程度息息相关。完善的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覆盖腐败预防和治理的方方面面,既架构起最为根基的规范性法规体系,回应腐败治理的基础问题,又涵盖各重点领域的解释性法规体系,回应腐败治理的关键具体问题,从立法立规层面保障实现对腐败问题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制度治党与法治反腐相协同。

从广义上讲,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由两个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组成:一是根基性法规,规范的是腐败治理中最应优先回应和解决的问题,关涉相关组织、机构、人员最为基本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整个反腐败法规制度起决定性的统摄和引领作用;二是扩展解释性法规,其以根基性法规奠定的基本框架为指引,细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中的具体问题,推进反腐败法规制度的具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推进法治反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开展腐败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完善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应树立法治思维,将法治精神、法治方式贯穿反腐败基础性法规制定、执行的全过程。

一是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从组织、程序、实体等方面共同完善反腐败基础性法规体系。根基性法规应贯彻“三不腐”一体推进反腐战略目标,体现法治反腐重要理念。扩展解释性法规应涵盖反腐败体制机制全过程的核心重点内容,解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涉及的各类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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