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2024-03-29 984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xx年工作要点,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我市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情况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认真履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基本实现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定目标。全市已完成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共有陆生脊椎动物xx多科xxx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xx目xx科xx种,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xx科xxx种。强化野生动物种群和栖息地保护,在鹰嘴界、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了红外摄像机监测点,建设了辰溪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通道玉带河中华秋沙鸭栖息保护地和两江口省级候鸟保护站。全市批准许可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xxx家、经营单位xxx家,其中,部分人工繁育项目属于扶贫产业,涉及贫困户分红达xxxx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共刑事立案xxx起,行政立案xx起,处理xxx余人,收缴野生动物x万余只,放生万余只,救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xxx余只(头)。

《决定》出台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行动,认真贯彻执行《决定》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传达学习《决定》,在餐饮店、集贸市场、养殖场等重点场所张贴宣传《决定》。疫情防控期间,县市区严格落实“一封控四严禁”,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场所封控工作,同时严厉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和运输行为。

二、贯彻落实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责任落实还有差距

保护规划欠缺和经费保障不到位。法律第五条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经费,第十九条对补偿野生动物活动造成的损失作出规定。调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市县财政没有按要求列支专项野生动物保护经费。对于野生动物活动造成的损失,县市区政府没有建立补偿机制,补偿不足、不到位现象较为普遍。

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决定》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涉及林业、公安、市场监管、交通、邮政、海关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甚至推诿扯皮现象。

宣传教育不够到位。法律第八条和《决定》第五条对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职责作出规定。调查发现,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法律和《决定》宣传重视不够,没有把野生动物保护法纳入年度普法内容。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宣传活动不广泛,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决定》出台后,会议传达代替广泛宣传现象较多,群众对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认识不深,执行主动性不高。

(二)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力度有所欠缺

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监测欠力度。法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责任作出规定。调查发现,县市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分布了解不多,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滞后。

野生动物收容救治工作不到位。法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但目前全市无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无收容场所,无专业救护人员,收容救治效果不明显。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存短板。法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调查发现,我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存在短板,未能做到全覆盖,特别是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交易时,检疫存在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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