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2024-04-09 336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我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区xxx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分工

 

第五条根据接待对象层级、任务等情况,实行分级对口接待。

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以及需区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通知,应当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上报区xxx办公室,客情信息应包括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函。

 

第三章接待审批

 

第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禁止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无关紧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八条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应按照接待分工,严格规范接待审批。

(一)我区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实行对口签批。区xxx办公室接到市级以上领导工作组来区通知,先报告区分管副主任,沟通相关事项后,印发值班快报。

(二)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负责接待的来宾由本单位责任领导签批。

(三)专项活动的接待任务由承办单位报区分管领导签批。

第九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章接待标准

 

第十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当地、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应当主动结清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主动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有公务灶的可在公务灶就餐。

第十四条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五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五章接待场所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我区举办、承办的大型重要活动、专项活动接待费用在该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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