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素材:党的六项纪律之工作纪律(六项纪律)
2024-04-25 657

党的六项纪律之工作纪律

 

      20243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中共霞浦县委组织部开设“党纪学习教育”栏目,陆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相关知识,推动形成遵规守纪、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本期为大家介绍党的六项纪律之工作纪律。

什么是工作纪律

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哪些行为违反工作纪律

2.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3.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4.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6.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7.党组织的下列行为: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8.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9.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

 

10.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

 

12.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4.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15.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16.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17.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

 

18.临时出国()()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1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2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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