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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极端化宣讲稿范文(1)
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去极端化路子(2)
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工作是全球反恐、去极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
新疆“去极端化”工作的进程和举措(4)
去极端化宣讲稿(1)
去极端化是一项长期任务,与极端主义斗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去极端化工作应绵绵用力,久久为功,不应寻求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应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
宗教极端主义是指与宗教相关的偏激意识形态,去极端化意即消除宗教极端主义。中国语境中的去极端化,在国外语境的对应词是去激进化(deradicalization),后者源于激进(radical)和激进主义(radicalism)。这决定了二者虽大体相同,却各有侧重。去激进化注重个人层面,即对偏离正信的激进分子进行纠偏、矫治,使其重拾正信,回归社会。其手段包括正信规劝、社区支持和技能培养等。去极端化的含义更为宽泛,侧重社会层面,即消除个人和社会层面一切可被定义为宗教极端的现象和行为。其手段不仅包括对极端分子的矫治,还包括通过社会治理,消除宗教极端主义的表象和思想根源。同时,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基础,去极端化与反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去极端化是预防恐怖主义的柔性方法,这决定二者在方法和手段上的分野。
一、极端主义的根源与表象
极端化的原因较为复杂,贫困、文化素质低等因素都不会自然地导致极端主义。宗教本身也与极端主义无关,没有一种宗教鼓励无条件的暴力行为。然而,关注精神世界和彼岸来世的宗教,并不能使信徒避免遭遇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极端主义是社会问题投射到宗教后产生的结果,一部分信徒从宗教中寻找精神慰藉,而另一部分人却试图从宗教中寻找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便导致宗教工具化,为达成某种政治目标服务。
就伊斯兰教而言,极端主义主要源于对现代性的不适应,殖民主义、外来干涉、文化冲击、社会不公导致激进主义者通过偏狭阐释宗教教义,为激进行为寻找依据。极端主义主要表现为缺乏宽容精神,批判非穆斯林和伊斯兰教其他教派,以及地域性伊斯兰文化,全盘否定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其激进性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是宗教政治化,政治宗教化。在一些伊斯兰国家,政权利用宗教统治,反对派利用宗教反叛。政治伊斯兰就是后者的产物,它把宗教作为达到政治目标的工具,其第一属性是政治,而非宗教。政治伊斯兰以宗教革新运动的面目出现,但方法论上又表现出向后看的历史主义,成为否定现状、反对现存政治体系和秩序的批判哲学。政治伊斯兰将伊斯兰国家积贫积弱、屡遭欺凌的现状归因于偏离先贤正道,从而将政治与宗教联系起来。然而,试图从宗教中寻找革新和发展的方案,使政治伊斯兰出现目标和手段的背离。从宗教中寻找富国强兵之道,显然徒劳无益。
二是歪曲经训,篡改教义。极端分子无视经文的“降示背景”和语境,以及历代经注学家的共识,断章取义地诠释经文。这说明极端主义不是伊斯兰教的主流和常态,而是宗教被异化和歪曲后产生的政治意识形态,是打着宗教旗号的暴力思想。
三是唯我独尊,否认教派和文化多样性。不同教派的存在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内部分化出不同派别是所有宗教的常态,对此应求同存异,而非强调差异,激化矛盾。伊斯兰教是全球性宗教,世界各地穆斯林履行同样的宗教功修。同时,伊斯兰教在各地均受到本土文化和习俗影响,带有各自的地域特色。这种文化多样性本是伊斯兰文明的宝贵资源,却被某些人断为异端。
四是抛弃伊斯兰教宽容精神,仇视非穆斯林。激进主义者以非黑即白的二分法看问题,将世界分为“我们”和“他们”,将事物分为“伊斯兰的”和“非伊斯兰的”,并滥用伊斯兰教“忠诚与抗拒”原则,煽动对非穆斯林的仇恨。激进分子不顾《古兰经》有关经文的“降示背景”,故意断章取义,无视经训中大量鼓励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和睦相处的内容。实际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共同生活是普遍现象。比如,《麦地那宪章》鼓励穆斯林和犹太教徒和平相处。在伊拉克、叙利亚,甚至耶路撒冷,基督徒和穆斯林也长期共生共荣。
五是抬高身份边界,追求日常生活的绝对清真化。一些无关清真的事物被贴上清真标签。而这些日常生活的“清真”标准,往往是某种极端派别制定的行为规范。这样,一些穆斯林不知不觉地成为极端主义的俘虏。
二、去极端化的途径
极端主义在我国的传播与境外思想渗透密切相关。去极端化是理念之战,关乎意识形态安全、社会稳定和宗教和顺。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认识到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穆斯林作为极端主义的最大受害者,更应自觉抵制极端思想。去极端化工作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如亲友支持、社区工作等。但无论穆斯林占多数的伊斯兰国家,还是穆斯林作为移民的西方国家,在国情、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状况等方面,与我国明显不同。因此,需要因地制宜,通过以下途径,做好我国去极端化工作。
一是坚持中国化方向,树立宗教自信。伊斯兰教虽为外来宗教,但传入中国已逾千年,中国穆斯林是世居公民。“以儒诠经”、中式经堂教育等都是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成功实践,伊斯兰教在中国已形成独特的信仰体系、文化习俗和经学传统。今天,中国穆斯林不再需要外人教他们吃什么、穿什么,怎样礼拜,如何把斋,更不需要引入新的教派和所谓“正统”的教义。况且,正在极端主义、教俗矛盾、教派冲突的漩涡中挣扎的阿拉伯世界,其宗教实践也少有可资借鉴之处。
宗教自信和文化自信是抵御极端思想的有力武器,中国穆斯林应提高鉴别力,拒绝那些把政治与宗教混为一谈的极端思想。中国穆斯林首先应当做好自己的事,国内的事。
二是加强解经工作。伊斯兰教的经典是恒定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阐释,并引导其与中国社会相适应。误解经典,断章取义,是当前极端主义的根源。因此,解经作为去极端化的基础性工作,是当前伊斯兰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应通过有针对性的解经,揭批极端主义,引导穆斯林走中正之道。同时,应加强伊斯兰教经学院宗教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培养一批爱国爱教、学养深厚的教职人员和专家学者,从极端分子手中夺回宗教解释权。
三是依法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去极端化包含世俗化的层面,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等根本方针,均要求宗教退出公共领域,回归私人领域。然而,去极端化的目标不是消灭宗教,或动员信徒放弃信仰和习俗。去极端化工作应依法合规地开展,尊重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因此,打击极端主义的同时,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是去极端化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去极端化是一项长期任务,与极端主义斗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去极端化工作应绵绵用力,久久为功,不应寻求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应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
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去极端化路子(2)
近年来,新疆借鉴吸收国际经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把大量暴恐活动消除在未发之前,反恐、去极端化斗争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去极端化路子,为国际社会打击极端主义作出了重要贡献。
坚持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各族群众抵御极端主义渗透的免疫能力。极端势力大肆渲染错误的历史文化观,煽动民族隔阂和仇恨,扭曲误导了一些群众的价值认同。要扶正祛邪、固本培元,就要在价值观这个根和魂上聚焦发力,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播撒阳光。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抵御极端主义渗透的精神防线。
坚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使去极端化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新疆的去极端化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有关政策,采取的有关措施,都做到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坚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筑牢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的人心防线。极端主义挑战的是人类文明的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决不针对特定民族、特定宗教。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切实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争取人心、凝聚力量,促进各族群众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严格区分宗教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界限,正确处理去极端化和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关系,促进宗教和睦和谐。
坚持大力弘扬中华文化和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针对极端势力肆意割裂中华文化和各少数民族文化的关系,以及干预世俗生活的行径,在去极端化过程中,大力弘扬中华文化和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各族群众文化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发各族群众热爱新疆的美好情感,共同建设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大力提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礼仪风俗等方面追求现代方式;大力传播现代文明理念,引导新疆各族群众解放思想,追求世俗化生活,使受到极端思想感染的群众摆脱恐怖主义威胁,摆脱所谓“神权族权”的禁锢,摆脱陈规陋习束缚,摆脱愚昧落后羁绊,在精神和情趣上向世俗化、现代化靠近。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过程中,坚持实行法治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免费为学员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技能培训,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学员进行人格侮辱和虐待,充分保障学员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许多结业学员用在教培中心所学知识和技能,找到了合适工作,获得了稳定收入,过上了幸福生活。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宣称,新疆教培中心是侵犯人权的“集中营”,这完全是污蔑造谣。
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夯实去极端化工作的群众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事关群众福祉、社会和谐稳定。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过去长期处于信息沟通闭塞、对外交流不畅、产业结构单一、科学知识匮乏、教育基础薄弱、就业创业困难等状态,导致人们生产生活水平比较低。近年来,新疆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工作,连续多年将财政支出70%以上用于改善民生,持续推进以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为重点的一系列惠民工程,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难题得到解决。当前,新疆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安定祥和,人民安居乐业,思稳定盼发展成为社会主流,为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坚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争取国际社会理解和支持。新疆在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去极端化经验基础上,积极响应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60/288)的决议,致力于“消除恐怖主义蔓延条件,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2018年12月底以来,一些国家驻华使节、联合国官员、有关国家常驻日内瓦主要外交官,以及一些国家政党、社会组织、媒体记者和宗教团体等40多批(团、组)、近千人到新疆参观访问。许多人表示,暴恐活动惨无人道、令人愤慨,新疆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做法,为国际社会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积累了宝贵经验,很有借鉴价值。
通过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新疆最大限度消除了滋生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土壤和条件,遏制了暴恐活动多发频发的势头,形成了社会持续稳定、大局持续向好的良好态势,增强了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赞同。实践证明,中国特色去极端化路子符合新疆各族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国际社会打击极端主义要求,符合当今时代和平发展潮流,是完全正确的。
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工作是全球反恐、去极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恐怖和极端势力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肆意践踏人权、戕害无辜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宁。
长期以来,新疆地区深受“三股势力”的叠加影响,在分裂主义与极端主义思潮的共同作用下,暴力恐怖案(事)件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16年底,“三股势力”在新疆等地共制造了数千起暴力恐怖案件,造成大量无辜群众伤亡,数百名公安民警殉职,财产损失难以计量。除对新疆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之外,“三股势力”还严重破坏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不断制造民族隔阂,否定和排斥一切世俗文化,并妄图割裂中华文化与新疆各民族文化联系,以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这肆意践踏了各族人民理应享有的各项基本人权,其反人类、反文明、反社会的本质暴露无遗。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在新疆的暴力恐怖案(事)件并非孤立存在。美国“9·11”事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呈蔓延趋势,国际恐怖主义势力不断再生重组,与此同时境内外“东突”势力相互勾连、活动也更为猖獗。一些暴力恐怖活动的动机开始向所谓的“全球圣战”靠拢。例如,在震惊中外的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中,案犯在其所录制的“宣誓”视频中曾侮辱并焚烧美国、英国、德国、巴基斯坦等数十个国家的国旗,并威胁要对这些国家展开“圣战”。同时,还有一些人则在极端思想的蛊惑下企图通过非法越境的方式,出国加入国际恐怖组织,以所谓“迁徙圣战”的方式直接参与国际恐怖活动。因此,新疆依法开展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不仅是依法维护自身安全稳定,保障当地群众基本人权的负责任之举,更是地区乃至全球反恐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中国政府积极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坚持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原则准则,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积极签署并履行国际和地区反恐、去极端化公约。新疆作为中国反恐怖主义的主战场,积极响应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的决议,致力于“消除恐怖主义蔓延条件,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在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反恐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了包括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在内的一系列反恐去极端化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捍卫了文明底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为地区和国际反恐斗争作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国家和组织罔顾事实,不断攻击、污蔑新疆反恐与去极端化措施。他们或对新疆所遭受的恐怖主义现实威胁“选择性失明”,或以人权、宗教、民族问题为幌子,以“有色眼镜”看待新疆反恐、去极端化措施。但事实不容抹杀。新疆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是响应《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决议精神,借鉴国际社会成功经验,并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探索解决新疆反恐、去极端化深层次问题而采取的做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新疆教培工作坚持不与特定民族、宗教挂钩,始终注重将反恐、去极端化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维护稳定和改善民生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学员通过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不仅有效祛除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增强了他们就业的竞争力。目前,大多数学员已经完成相应培训,不仅摆脱了极端主义思潮的侵害,还通过就业成功走出贫困。这一实践在探索中取得了成效,为新疆能牢牢抓住稳定所带来的发展红利期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形成了稳定与发展之间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在建设开发新疆的过程中,求稳定、盼太平、谋发展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利益之所在。而持续稳定与不断发展的新疆,则是对别有用心者最好的反驳。
现实表明,新疆的稳定与发展将会对地区乃至更为广阔的国际社会产生积极影响,既是全球反恐、去极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全球反恐、去极端化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疆“去极端化”工作的进程和举措(4)
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活动和民族分裂活动的思想基础,“去极端化”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前提和保证。新疆“去极端化”工作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从提出“去极端化”到“体系化去极端化”“立法去极端化”“机构化去极端化”四个阶段。辩证地使用了顶层设计与发动群众相结合,教育疏导与法制约束相结合,民族团结筑感情和民生发展保物质相结合,去除极端与树立正信相结合四种治本之策。为进一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必须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形成“去极端化”多重工作机制和专业人才培训、储备机制,从而夯实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
“去极端化”,指的是抑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铲除宗教极端思想的根基,清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暴力恐怖活动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宗教极端思想是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的引信,也是煽动群众造成社会撕裂的工具,更是破坏民族团结的重要推手。目前新疆形势向好,关键在于标本兼治,不仅打击暴力恐怖活动,而且重视在民众中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堵住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渠道,铲除宗教极端主义生存的土壤。深入推进“去极端化”,是摧毁“三股势力”思想根基、取得反分裂斗争决定性胜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有利于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共同愿望。
一、新疆“去极端化”的阶段性进程
通过梳理,文章拟将新疆“去极端化”的进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去极端化”工作的提出。本阶段的特点是,对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已有察觉,并开始着手通过文件的形式,提出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目标,但对宗教极端思想的表现还在甄别、总结,“去极端化”的具体方法还在摸索和尝试之中。
针对原教旨主义的沉渣泛起,宗教极端思想的暗流涌动,2010年上半年,自治区提出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开放先进的文化对冲保守极端的发展趋势,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2011年10月,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到了关于依法加强管理宗教事务的内容,用于摒除宗教极端思想带来的影响,同时还安排了政法委调查研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方式和宣传途径等工作。2012年1月,“去极端化”目标首次提出。
2013年5月,自治区党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新党办发[2013]11号),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文件不仅界定了正常宗教和宗教极端思想、民族习俗之间的区别,同时还描述了不同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的现实表现。
第二阶段,“去极端化”工作方法体系化。本阶段的特点是“去极端化”工作思路逐渐明晰,摸索出有针对性的一套方法用于实践。
在2014年的新疆“两会”上,自治区政府初步提出了一个新的“去极端化”思路——“要用好五把钥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具体的内容是:“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这“五把钥匙”是在“去极端化”实践中发展和总结出来的,是“去极端化”具体操作的指导,也是在前期自发创造性“去极端化”的总结、反思、修正后得出的经验,“去极端化”工作在方法上体系化。
第三阶段,“去极端化”工作的立法。本阶段的特点是,将“去极端化”工作中具体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一方面为“去极端化”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是依法治疆的现实要求。
2014年11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首次具体提出了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实施措施和办法,解决了以前没有法律可供参考、供惩戒的情况。
2015年2月1日颁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开全国之先河,用立法的方式禁止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该规定是对宗教极端思想倒行逆施反现代的有力反击,也是规范“去极端化”具体工作的标尺,为治理此类宗教极端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