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接待标准
一、集团公司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时,接待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根据活动的内容和对象,具体标准如下:
(一)接待对象为集团公司国内外战略客户及重要合作伙伴的,接待和赠送纪念品费用标准分别不超过人均600 元;
(二)接待对象为集团公司重要客户及合作伙伴的,接待和赠送纪念品费用标准分别不超过人均400元;
(三)接待对象为集团公司一般客户的,接待和赠送纪念品费用标准分别不超过人均200元。
二、其他公务接待活动时,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精神执行,不得饮酒(含不能公款用餐私人承担酒水费用)也不得赠送纪念品。具体标准如下:
(一)接待对象为集团公司的重要客人,接待费用标准人均不超过 400 元;
(二)接待对象为集团公司的一般客人,接待费用标准人均不超过 200元。
(注:公务接待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中央企业总部工作人员。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600元一般是接待国家领导人的,集团接待标准人均一律不得超过 400 元)
三、商务和外事接待活动时,接待对象在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其他公务接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活动类型 陪餐人数
商务和外事接待 接待对象≦5 人 ≦5
接待对象>5 人 ≦5+(接待对象-5)/2
其他公务接待 接待对象≦10 人 ≦3人
接待对象>10人 ≦接待对象人数的1/3
五、工作人员工作餐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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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接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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