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运营,发挥长效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民政部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 政策规定》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兴建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全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工作。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每一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都应具有无障碍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五条 由自治区福彩公益金资助建立的日间照料中心,在当地福彩公益金配套的基础上,建设标准应当以社区人口数量确定。
社区人口x万以内(不含x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xx张。
社区人口x万至x.x万(不含x.x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xx张。
社区人口x.x万至x万(不含x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xx张。
社区人口为x万人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xxx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xx张。
第六条老旧社区可通过新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办公设施和居民活动场所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事、综合利用。
第三章 功能设置、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功能设置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应当具备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入户服务、保健康复、法律维权、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有条件的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不断拓展服务项目。社会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和
设施。
第八条 服务对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的xx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失独、特困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九条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棋牌、歌舞、书画、图书等服务。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条 服务方式:
(一)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失独老人,长期生病卧床及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三)信息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采取信息化服务方式,通过xxxxx便民为老服务平台,为社区照料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办法。中心设施建设、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基本运营经费、困难老年群体服务补贴等由各级政府投入。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托老和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旗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承包机构(单位)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取得护理员资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房屋及设施产权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与地方财政配套共同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及设施产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及时办理房屋及场所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国有资产登记证。社区应建立内部设施固定资产帐目。社会力量兴办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物权法》资产归属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及设施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由居委会直接运营或委托、租赁、承包给老年人福利机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从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并受各旗县(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
的监督。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x月x日起施行。
【篇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运营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重点是xx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五保老人提供用餐、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或服务机构。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二条 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选择村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空巢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强烈、居住相对集中,有可利用场地,基础设施较好,村委两委班子团结,有积极性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建筑面积控制在xxx至xxx平方米,相应设立四室一厅,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健身康复室、图书阅览室和餐厅。
第三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室内配备基本的起居用品和设施,休闲娱乐室配备电视、乐器、棋牌等文化娱乐用品,图书阅览室提供一定数量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健身康复室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锻炼等器械,餐厅配备餐桌、椅、炊具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统一规范名称,悬挂“××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牌匾。
第三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六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本辖区的xx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
第七条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用餐等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图书阅览等服务。
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心正常运营。
第九条 运营经费。根据“政府主导、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运营标准按照临市民发〔**〕xx号通知,运营补贴按照每个日间照料中心每年不少于x万元,每个活动中心每年不少于x万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被服务人员签订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职责分工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村级主办、社会参与”原则。
x.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监督和业务指导。
x.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督检查、建设以及正常运营,督促辖区各类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正常运营,及时解决日间照料中心出现的各类问题。
x.村委会是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主体,负责本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营规范。
x.强化管理监督,杜绝各类违法乱纪及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等突发事件,要在xx分钟内上报乡镇政府及县民政局,对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恶化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被服务人员,有享受中心确定的各项服务权利,有权对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有权反映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三)老年人应履行的义务
x.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x.积极支持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各项活动。
x.养成讲卫生良好习惯,保持衣着整洁、干净。顾全大局,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x.树立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自身安全。
x.自行承担部分伙食费用、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x.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建设资金及运营费用
第十一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资金根据“政府主导、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执行报账制,经费主要用于运营中的水、电、气、暖等公共费用以及老年人的用餐补贴、管理人员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考核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每年对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运营管理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运营补助;对管理不善、群众满意度不高的提出改进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后简称日照中心)建设,提高社区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社区日照中心为老服务功能优化、质量提升,按照区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街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规范化运营管理办法》。
一、总体目标
本办法旨在对辖区日照中心在食品卫生、后厨环境卫生、人员管理、为老服务活动开展、办卡充值、菜品定价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在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的基础上对相关事宜进行补充说明,从而为辖区老年人群提供安全、健康、舒心的餐饮、日托、康养、休闲娱乐等服务,不断提高老龄群体生活福祉。
二、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食品卫生管理
x.日间照料中心必须提供健康营养的膳食,符合老年群体的需求和饮食习惯,食物必须新鲜、卫生。应计划有x份食谱,x份为基础食谱,是x周内日照提供的可堂食食谱。另x份为可配送食谱,是本周内计划可上门配送的菜单食谱。应于每周x将食谱张贴在日照室内醒目位置进行展示。
x.食材进货渠道应在正规市场、超市进行采购,并安排专人保留肉、米、面、油的进货小票。
x.应安排专人按照街道市场所的要求落实xx小时留样及碗筷消毒制度,并做好留样及消毒记录。
(二)环境卫生管理
x.就餐区域应安排专人在就餐时间随时进行清理,应保持桌面干净、光亮、无油腻、无饭菜残渣,地面整洁无杂物、无油垢、无积水。
x.后厨杂物应统一规范放置,设有置物架,食材物品应分盒存放,切勿使用塑料袋包装后乱推乱放。不同种类的食材,应保持食材干燥、防潮、防腐。存放鸡、鸭、鱼等肉类应避免交叉污染,单独放置,
x.操作间要求无异味、无垃圾、无积水、无蝇虫,后厨灶台、地面卫生应每日进行清理,集气罩、油烟管道保持清洁干净,应无明显油烟痕迹。
x.餐厅、操作间应装有灭蝇灯,每xx㎡一个,高度不超过x米,与墙面垂直安装。
x.油烟净化器应每周清洗一次,清洗时保留清洗照片,做到记录齐全,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油烟净化器,与油水分离器一并按要求使用。
x.垃圾桶应在固定区域放置,周边地面保持干净整洁,桶体不应有明显污渍、油渍,应在每日营业结束后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清洗记录。
(三)人员管理
x.日照中心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取得健康证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并在日照室内醒目位置公示全体工作人员相关健康证及资格证书。
x.日照全体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讲究个人卫生,后厨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头套后再进行加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