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5-01-21 28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二级院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推动管党治党全面覆盖、层层传导;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长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董事长为董事会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长为行政系统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 校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及党的主题教育活动,构建和谐校园。

(三)对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六)加强党风、校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支持纪委监察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纪委、监察部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年度分工安排,报党委、行政审定。

(三)协助党委、行政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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