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13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境,提升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管理效率。结合 我州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精简材料、减少环节、压缩 时限为目标,通过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将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办、实行“一 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理、联合勘验、并联审批”,提高我 州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效率。
二、适用范围
因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消防等管线及配 套设施建设需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结束后,不改变规划进行 原状恢复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 定技术条件的道路(管理范围以城市建成区道路规划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之外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并联审批机制
牵头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为牵 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城市 管线产权部门为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牵头,负责 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