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在政绩观学习教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集中阅看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刚才,我们集中阅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通报了一批政绩观偏差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有的是曾经的同行、有的甚至是身边的熟人,他们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轨迹,令人痛心、发人深省。看完这些案例,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一名法院领导干部,手握审判权、执行权,若政绩观出现偏差,危害之深、影响之广,远超一般岗位。正因如此,这次警示教育对我们来说,不是例行的"走程序",而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想洗礼和灵魂叩问。借此机会,我结合自身实际,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深刻认识政绩观偏差的危害与根源
(一)政绩观偏差是腐败滋生的思想温床
纵观近年来法院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几乎无一例外地印证了一个规律:凡是走向腐败的干部,政绩观的偏差都是最初的"病灶"。他们或追名逐利,把职位当作捞取个人好处的平台;或急功近利,用数字造假、虚报浮夸来粉饰政绩;或任性用权,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和程序之上。这些人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之前,往往都经历了一个从"思想滑坡"到"行为失范"的渐进过程。政绩观出了问题,权力观、利益观必然随之扭曲,最终落得身陷图圆、悔恨终身的结局。
今天阅看的案例中,有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显绩”,在案件数量上做文章,以牺牲案件质量换取考核指标的好看;有的为维护个人"权威”,干预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把司法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在利益诱惑面前,丢失了一名法律人应有的底线和良知,最终走向了自已曾经审判过的被告席。这些案例中折射出的,不仅是个人的道德沦丧,更是政绩观偏差所带来的深刻警示。
(二)法院领导干部政绩观偏差的特殊危害性
法院的特殊性在于,我们手中的权力直接关乎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生死荣辱,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般领导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决策失误;而法院领导干部一旦政绩观偏差,则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这种危害,不是简单地用经济损失可以衡量的,它损伤的是法律的权威,动摇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说到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法院干部的党性,集中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对人民群众的忠诚、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党性不纯,政绩观必然偏差;政绩观偏差,司法公正必然受损。这是一条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内在逻辑,每一名法院领导干部都必须清醒认识。
(三)政绩观偏差的根源在于党性修养的弱化
深挖案例中当事人问题的根源,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总开关。那些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干部,无不是在理想信念上先出了问题,才在行为上失去了约束。他们或把从政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或把权力当作个人资本,或把"为民司法"的宗旨异化为"为已司法"的工具。这种党性修养的弱化,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在日积月累的思想怠中悄然滋长的。
对照这些案例,我深感警醒。作为法院领导干部,手握审判管理权、干部管理权,如果不能时刻保持对权力的敬畏、对法律的忠诚、对群众的情怀,就极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滑向危险的边缘。这次警示教育,就是要让我们在别人的"前车之覆"中,牢牢绷紧思想这根弦。
二、对照案例深刻查摆自身问题
(一)在司法政绩观上检视是否存在偏差
看完这些案例,我首先扪心自问:自已的司法政绩观是否端正?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真正做到了把公平正义作为最高追求,而不是把考核指标、排名名次当作工作的核心导向?
坦率地讲,在这方面,我有过值得反思的时候。在一些考核节点上,有时会更多地关注案件的结案率、发改率等数据指标,而对案件背后当事人的实际感受、权益保障关注得不够充分。有时在推进某项工作时,更多考虑的是"上级怎么看""考核怎么算",而不是"当事人满不满意""群众认不认可"。这种以"考核导向"代替"群众导向"的思维惯性,正是政绩观出现偏差的苗头,必须认真加以纠正。
(二)在权力行使上检视是否做到依规用权